发表时间:2026年01月08日 04时 作者: 来源: 阅读:0
业主在自家车位加装围栏影响他人,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某居民小区内,A某与B某的车位左右相邻,自A某使用车位以来,B某因其小车在靠近A某车位一侧,车身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刮痕和凹陷,便怀疑是A某开车出入时所致。为防止小车再被相邻车辆停车剐蹭,B某索性在其车位界线内安装了围栏。围栏安装后,给A某上下车造成极大不便,A某便找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物业公司向B某发出《违法整改通知书》,向住建部门报送《关于请求拆除小区B某车位违规加建围栏的函》,并与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处理所涉问题。未果后,A某向法院起诉,要求B某与物业公司立即拆除围栏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某、B某的车位相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双方打开车门上下车时,必然会短暂利用对方车位的空间。B某在自家车位处安装围栏的行为,显然会影响相邻车位业主上下车开关车门的便利。法院判决B某限期拆除安装在其车位内的围栏。
物业公司在A某为此寻求协调处理之际,便向B某发出整改通知书、上报住建局,履行了其《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义务。其已采取能力范围内的措施,不存在明显过失。物业公司也没有强制拆除权。当业主拒不整改时,其依法报告行政部门或协助业主起诉(如提供证据)即算尽责,不能苛求其“解决一切”,故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A某将物业公司列为被告,是为确保执行(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拆除),或质疑其管理失职(如长期默许违建)。但法院最终未判物业公司担责,印证了履职到位的物业公司无需为业主间的侵权结果“背锅”。物业公司在此类纠纷中需做到“三步闭环”,即及时制止、书面留痕、依法上报。同时,建议在《车位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侵占相邻空间的行为,从源头减少纠纷。
相邻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因不动产而产生,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排水、通行、采光等“交集”。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
本案中,B某在自家车位加装围栏的行为,已超出自身权利边界,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A某既可以直接向B某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也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但需明确的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并非无限责任,其核心义务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而非直接介入业主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只有在物业公司存在明知侵权行为存在却怠于履行制止、报告义务,或因管理失职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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