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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2025年第6期

发表时间:2025年06月11日 10时 作者: 来源: 阅读:0

工程结算协议已经达成的前提下,还可以重新结算吗?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后,结算协议通常具备终局性,对缔结协议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结算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发承包方意思表示积极实施的行为,一旦发承包方就结算达成一致协议,则意味着发承包双方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最终确认,系发承包方对账清,事了的确认,是发承包方均愿意接受的结果,具有终局性,除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无效情形出现时,才可推翻原有结算协议。

一、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推翻原有结算协议

(一)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如果当事人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后,当事人又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表明各方当事人均不认可之前签订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都认为应当把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此种情况下,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各方当事人共同提起鉴定的请求。并且各方均否定结算协议,则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无法确定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真实金额,此时进行司法鉴定具备定分止争的意义,可允许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参考案例:(2017)苏民再304号

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被采信的问题。首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二)结算协议被撤销

如果当事人撤销结算协议的主张能够成立,则结算协议将因被撤销而不存在,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至第151条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事由规定,结算协议被撤销的原因通常应是结算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一旦结算协议被撤销,当事人关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意思就无法确定。相应的,当事人如以工程价款这一基本事实问题不清为由申请鉴定的,通常应予准许。

参考案例:(2021)苏04民终2237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载明,双方达成最终结算价580万元的前提是案涉工程经工程造价审计审定价为8291608.42元,但经被上诉人持一审法院调查令向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回复并未就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巨龙公司亦未提交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案件审理中,巨龙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案涉工程造价经审计为8291608.42元的证据。故双方当事人签订该《结算协议》的前提条件不真实,被上诉人据此主张《结算协议》中的“乙方同意最终结算价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元整”条款存在重大误解进而主张撤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该结算条款并无不当。

(三)结算协议无效

当结算协议系因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结算协议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存在其他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对结算价款达成合意,当事人申请就诉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

参考案例:(2017)苏民再304号

法院认为:涉案《审定单》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签订,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无效。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审定单》是双方当事人商定在虚增250万元的基础上签订的,存在恶意串通,偷逃国家税款的情形。因涉案《审定单》没有具体分项,250万元款项具体在哪个工程项目上虚增无从体现,故各个单项工程的价款与实际工程款并不一致,虚增的250万元与涉案《审定单》其他的工程款无法割裂。况且,发包人与承包人是以审定工程价款虚增250万元为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前提,因此,涉案《审定单》中确定的工程价款与虚增的250万元为一整体,其内容依法应认定无效,不应作为双方当事人结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二、签署结算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于结算协议系法律行为且原则上具有终局性的特点,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算协议放在价款结算依据的位阶首位,对当事人价款的争议不再做具体审理,故签署结算协议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无争议结算应注意结算的一揽子性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终局性结算协议一般包括工程价款、垫资利息、奖罚款、违约金、索赔等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承包方在签署结算协议时,为避免结算后的争议,在《结算审核汇总表》中除罗列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造价之外,还应尽可能的罗列垫资利息、奖罚款、违约金、索赔、甲供材、水电费、垫付以及代付等相关费用,还需将结算协议中各项明细加盖骑缝章,不能仅仅在《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或通过线上电子版的形式确认结算清单附件。此外,在《结算协议》中务必明确如下条款“本结算协议是在充分考虑本结算工程各种情况并做调整后得出的最终结论,双方均确认并接受此合同结算金额及所有内容, 不论双方出具的任何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双方均确认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不得就本结算协议签订前的相关文件主张对方违约或承担其它责任。”

(二)带争议的结算需注意申明保留权利

由于结算实践中确实存在无法谈定的争议事项继而带争议出具结算定案表的情形,对于争议事项在签订结算协议需明确提出,若约定不明,则有被视为放弃权利的风险。其次,对争议事项勿用笼统的表达XX事项存在争议金额XX元,而应在争议明细表中具体列明到底是计价争议或是计量争议,应重点关注工程量是否确认的问题,因工程项目实际由若干工程量构成,是结算计价的前提,只要事实存在,那么计价争议只是方法问题,同时还可以避免诉讼层面举证证明事实存在的问题,以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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