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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2025年第9期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11日 11时 作者: 来源: 阅读:0

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相关问题解析

问题背景

“以票控税”的征管现状下,工程款发票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外部凭证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付款方未及时收到发票就不能抵扣相应的税额。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票问题有时也是工程款给付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问题一:“开具发票"的诉请,法院是否受理?

一、部分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收款方仍有义务提供发票,属于受理范围。

例如:1.山东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开具发票虽属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本案亦未就发票如何开具作出明确约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该民事行为性质与履行税法上的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对此,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2.青海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二、部分法院认为即使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收款方应承担的附随义务,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违反税务法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非民事管理范畴,即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受理范围。

例如:西双版纳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本案某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在收取工程款之后依法应当向某顺公司开具发票,这既是国家税法的强制要求及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若某建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相关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某顺公司可依法向国家税务部门投诉或反映,要求解决。

问题二: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在工程款给付纠纷案件中,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未开具工程款发票作为先履行抗辩理由,认为付款条件尚未具备,不应当支付工程款,更不应支付利息,但裁判实践中对发包人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中指出,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三:若判决后收款方拒不履行开票义务、付款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该问题,裁判实践比较统一,尽管无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开具发票,但仍付款方可对收款方企业及其法人等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或由法院向税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令收款方履行义务。

例如:1.(2021)宁0502执2764号民事案件,判令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2393337.69元增值税发票,因收款人怠于履行义务,法院已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2.(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案件,判令收款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开具16381702.5元的增值税发票。因收款人怠于履行开票义务,2015年4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196号判决过程中,向“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令收款人开具16381702.5元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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