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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2025年第12期

发表时间:2025年12月04日 05时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阅读:0

违反廉洁纪律和挪用公款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纪严于国法,违法必先破纪。实践中,对于违纪违法行为交织的案件,应坚守纪法贯通理念,精准定性。本期案例中,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黄小某承接工程,应怎样定性?黄某某利用职权为其弟黄某才谋利后,安排黄小某在黄某才公司上班领取巨额“业务费”,是亲属间帮助还是行受贿?黄某某与董某某共谋,通过某镇政府将公款借给某民企经营使用,上述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黄某某,曾任A市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B区政协副主席等职,2022年5月退休。

  违反廉洁纪律。1991年至2022年,黄某某多次利用职权为亲属在项目承接、物资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

  受贿罪。2002年至2022年,黄某某利用担任A市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B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为其弟黄某才、老板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289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挪用公款罪。2015年,黄某某与时任A市B区某镇党委书记董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将B区国土资源局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以某镇政府名义借给纪某某的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至案发,纪某某的公司尚有1747.5万元未归还。其间,黄某某安排其子黄小某“挂靠”纪某某的公司缴纳社保费用,董某某亦多次收受纪某某好处费。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5月29日,A市纪委监委对黄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6月2日,经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日,经批准,对其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9日,A市监委将黄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A市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2月15日,经A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A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2024年1月29日,C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3月31日,C区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利用职权帮亲属承揽工程怎样定性处理

  事实:1991年至2022年,黄某某多次利用职权为亲属在工程项目承揽、物资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其间,黄某某利用其担任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某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赵某某打招呼,为其子黄小某分包赵某某公司多个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业务提供帮助,合同金额共计2909.57万元。经查,相关合同金额符合市场价格,黄小某真实投入了人力及资金,承担了市场风险,系通过经营行为获利。

  党员干部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然而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将职权异化为“私人工具”,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项目是表现之一。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要求具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这里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主要指行为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以及其他近亲属、情妇(夫)和其他有共同利益的人。

  本起事实中,黄某某的违纪行为较为典型。一方面,黄某某作为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其职权覆盖土地出让、国土规划等关键领域,具有行业管理权和审批权。而建筑工程企业的项目落地与推进高度依赖国土部门审批,黄某某对赵某某形成明确而现实的“职务制约关系”,为其后续谋利行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黄某某不仅未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反而主动向赵某某打招呼,明确提出将赵某某公司多个项目的水电安装业务交给其子黄小某承接,黄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条例》规定,黄某某利用职权,为子女在工程招投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是典型的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因其行为延续至2022年,应适用2018年《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是亲属间帮助还是权钱交易

  事实:2016年至2022年,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弟黄某才名下的某科技公司在业务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其间,黄某某安排其子黄小某在该公司工作(具体承担开车、送材料等工作)并领取“业务费”637万元(已扣除黄小某在黄某才公司承担开车、送材料等工作应有的基本收入),明显超出同岗位其他人员的薪酬标准。

  对于该起事实,有观点提出,黄小某之所以能获得巨额“业务费”系黄某才作为其叔叔而给予的亲属间帮助,我们未采纳该观点,黄小某领取的637万元“业务费”实质上系黄某某职务行为的对价,黄某某构成受贿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实践中,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相关公司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但领取的薪酬明显超出同岗位其他人员薪酬标准的,对于超出的部分,也应认定构成受贿。

  具体到本案中,从客观上看,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黄某才公司承接业务,安排其子黄小某在黄某才名下的某科技公司工作并领取巨额“业务费”。经查,黄小某并未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拓展或技术服务等实质性工作,仅从事开车、送材料等简单工作,未付出与巨额“业务费”相匹配的劳务。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劳务所得“按劳取酬”的基本特征,而是黄某某职务行为的对价。

  从主观上看,根据黄某某供述和黄某才证言,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才名下的某科技公司承接业务,黄某才同意黄小某到该公司工作并领取巨额“业务费”,该“业务费”与黄某某此前的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系,黄某某对此心知肚明。二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此外,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在于权钱交易,即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与“收受财物”行为,而不排斥亲属之间的利益输送。黄某才与黄某某虽为兄弟,但黄某才输送的财物并非基于正常亲属往来,而是与黄某某的职务行为直接挂钩,亲属关系仅为权钱交易的“掩护”,二人具有行受贿关系。

  综上,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才公司谋利,安排其子到黄某才公司工作并领取637万元“业务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认定受贿数额时,我们已经扣除黄小某在黄某才公司承担开车、送材料等工作应有的基本收入,按照其额外获取的“业务费”数额637万元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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